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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指出,破產法是在民國24年制定公布,期間雖經3次修正,但不足適應現代社會的經濟需求及國際潮流,因此自民國82年起,邀集學者、實務專家組成「破產法研究修正委員會(小組)」,就現行法進行全面的檢討修正,擬具破產法修正草案,並將法案名稱修正為債務清理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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▲行政院發言人孫立群(左2)召開院會後記者會。(圖/記者賴于榛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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另外,過去時常發生雇主破產後,勞工求償無門的狀況,這回修正條文明定,法院裁定雇主開始債務清償程序前6個月內,須優先清償積欠勞工的薪資;若債務人在債務開始和解、破產、重整程序前2年內或在程序中,有隱匿或毀棄財產,恐面臨最重7年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。
這回修正整個大調整,條文從159條擴增為337條,除了明確區分一般程序適用的共同事項及各別程序的特別規定,依不同債務清理事件的特質而定處理方式,也提高規範密度,有助提升債務清理功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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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會14日通過司法院擬具的「破產法(將更名為『債務清理法』)」修正草案,由行政院與司法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,內容規定債務人聲請破產後,生活消費不得逾越「一般人通常之程度」,否則法院有權依利害關係人的聲請或依職權裁定限制,被視為「禁奢條款」;另外草案也明訂,法院裁定雇主開始債務清償程序前6個月內,須優先清償積欠勞工的薪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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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正草案重點還包括「禁奢條款」,規定債務人聲請破產後,生活消費不得逾越「一般人通常之程度」,否則法院有權依利害關係人的聲請或依職權裁定限制;並且一旦破產程序開始後,債務人未經法院許可,不得離開住居地,法院視情況也可限制出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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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賴于榛/台北報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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